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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设立与管理办法(试行稿)

作者:安徽省社科联网站时间:2018-04-05浏览:1301

安徽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设立与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普及社科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本省社科普及工作实际与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贴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人文与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提高我省公众社会科学素养,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由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省社科联普教咨询(科研)处具体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联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院(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企业,以投融资和创新管理为切入点,开展普及咨询服务;

(五)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六)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重视、关心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二)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

(三)申报单位愿意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能积极参与全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活动月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四)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实行分级申报的原则,即各单位向省级学会、市社科联申报,省级学会、市社科联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归口申报的材料后,统一向省社科联上报;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可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书面请示及《安徽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审批

第七条  省社科联科普处根据书面报告和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表,实地考察后,向省社科联主席办公会提交考察报告,报请省社科联主席办公会研究审批;讨论通过后,予以正式命名授牌。

第八条  全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四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省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实行统一管理,省社科联委托市县社科联对属地内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管理的具体要求:

1.社科普及基地每年年初向省社科联报送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2.省社科联每年不定期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委托市社科联对属地内社科普及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对在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取得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省社科联通报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故、人员变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的可申请注销资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社科普及基地资格:(1)政治导向发生严重偏差;(2)利用基地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3)不能正常组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4)已不具备社科普及基地条件的。

第五章   社科普及基地经费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基地采取省社科联、市社科联与有关单位共同投入机制。在建立当年,经验收合格,省社科联以奖励方式予以资助,基地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在日常工作中,凡以社科普及基地名义举办的大型社科普及活动,每项活动视情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资助基地建设的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地建设的资助经费。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省社科联财务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社科联。

     (来源:安徽省社科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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